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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疫情期間面臨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來源:www.kanghodong.com 發布時間:2020年02月05日


尊敬的企業家:

春節好,感謝多年來對潤豐律師事務所的信任與支持。2020 年春節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中央及各地政府紛紛出臺一系列緊急應對措施,武漢封城、道路管制、延長春節假期、非疫企業不得提前復工等各種措施施的出臺,給企業帶來了許多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為幫助企業積極應對疫情防控和防范經營法律風險,作為貴公司法律顧問和法律顧問團隊,我們及時整理編寫了一份《疫情期間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歸納整理出“合同履行”等7個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敬請企業參考。

陜西潤豐律師事務所

2020年2月5日


疫情期間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 陜西潤豐律師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團隊    

2020 年春節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國家衛健委于 2020 1 20 日發布公告,正式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中央及各地政府紛紛出臺一系列緊急應對措施,武漢封城、道路管制、延長春節假期、非疫企業不得提前復工等各種應對措施的出臺,給企業帶來了許多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面對大疫,作為法律顧問團隊,我們及時整理編寫了一份“疫情期間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以法律服務,盡一份力量。

一、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問題】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管制性封鎖,導致人員流通受限、交通不便、工廠延期開工等情形,企業簽訂的供貨、服務、施工、物流運輸等各類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否構成違約?是否能夠要求延期履行?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法律規定】 《中華共和國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 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 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法律解答】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構成違約,合同當事人依據自己實際情況,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法律依據是:

1、從法理上講,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一種突發的異常事件,屬于人類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并有政府強行性通知及不得提前復工文件為證,符合“不可抗力”法律要件。

2、從最高法院司法判例來看, 20036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影響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七條和第 一百一十八條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進行處理,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傾向性意見,也是將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

【法律應對措施】  1、疫情造成了大規模的交通不便、工廠停工等情況,只有在疫情真正影響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企業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法律規定,提出解除合同,或要求免除合同不能履行的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根據本次疫情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2、如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企業可依據“不可抗力”法律規定或合同中關于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延期履行合同,或者待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繼續履行合同。

3、如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企業可依據“不可抗力”法律規定,要求部分履行,或要求免除部分履行責任。

4、依據合同法規定,企業在采取相關措施時,須注意:一是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以使對方及時知曉并采取補救措施以達到減損的效果;二是書面通知發出后,應在合理期間內向對方提供相關證明,如當地政府相關疫情文件、不得復工通知、人員或道路管制措施的照片及其他相關證明等;三是書面通知方式首先應采取合同約定的通知方式;合同沒有約定通知方式的,應采取雙方認可的郵遞、微信、短信、郵件等,并保留通知發出及對方收到通知的證據。

5、如疫情影響雖不能解除合同,但合同繼續履行會造成明顯不公平,應如何處理? 對此,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二、勞動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疫情發生后,各級政府采取了隔離、封城、交通管制、延長假期、集中收治、居家觀察等一系列措施,在此情形下,企業能否與疫情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發放工資?中央及各級政府疫情防控措施的出臺,使勞動關系領域法律糾紛更加復雜,主要潛在的法律風險是:

    (一)就業歧視法律風險?!?/b>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據此規定,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人員,或者身處疫區返崗工作或在求職時,用人單位不得對上述勞動者實施任何就業歧視,如用人單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

     應對措施:企業在招工或勞動合同中,不得有任何歧視疫情人員的用語,只能在其他方面進行審核。

(二)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風險。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對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處于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以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應對措施:1、如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2、如企業因受疫情影響需裁減人員的,只能對其他在職人員實施裁員措施,不得裁減被采取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勞動者;3、若勞動者因拒絕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三)終止勞動關系法律風險。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在勞動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應對措施:(1)勞動者被直接采取隔離治療措施的,勞動合同到期日順延至“隔離期結束之日”;(2)勞動者被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后未被確診的,勞動合同到期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結束之日”;(3)勞動者先被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后又被確診的,勞動合同到期日順延至“隔離期結束之日”;(4)勞動者未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也未被采取醫學觀察或隔離治療措施,只是被當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勞動合同到期日順延至“當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四)支付工資的法律風險


 1、根據當地政府延遲復工通知,企業在遲延復工期間如何支付工資? 對此人社部在通知中沒有明確,但根據上海、山東等省市人社部相關文件,都認為因疫情導致遲復工期間屬于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于休息日上班的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2、員工被隔離、醫學觀察期間,工資應該怎么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依據該規定,員工被隔離、醫學觀察期間,且工資待遇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支付。

(五)遲延復工期間企業要求職工在家工作的法律風險。根據上海、山東等省市人社部相關文件認為,遲延復工期間屬于休息日,根據休息日法律規定,如遲延復工期間企業要求職工在家上班,則屬于加班,應按照加班規定支付工資;遲延復工期間職工在家上班發生傷害,視為工傷,按照工傷法律規定處理。

三、公益性捐贈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一)疫情無情人有情,企業捐贈款物,支持疫情防控,是企業履行的社會責任,但企業捐贈與個人捐贈不同,其涉及到《公司法》、《合同法》、《稅法》等內部管理規范和外部法律法規。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公益捐贈潛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依據該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捐贈行為與債權人發生利益沖突時,存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律風險。

2、如企業公益性捐贈的承諾不能按時兌現,依照《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除依法追要捐贈款物,還可向社會進行公告說明,公益捐贈若決策不當,存在著社會失信風險。


3、企業捐贈是自己產品,根據增值稅法律規定,涉及到如實申報及納稅的法律風險,如捐贈其他財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涉及到所得稅扣除各種證明文件不全等法律風險。
   (二)應對措施:1、企業在進行公益捐贈時,應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完善對外捐贈行為的內部決策程序,根據自身經營實力和承受能力,確定對外捐贈支出的額度,有效維護股東權益,避免不當的債權債務糾紛。2、在公益捐贈時,應提前與稅務溝通,弄清公益捐贈的扣稅手續及證明。3、企業一旦承諾捐贈,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若特殊原因確實不能按時履約的,應當及時向捐贈受贈人說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議。


四、個人信息披露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一)公民疾疫信息保護的法律風險?!秱魅静》乐畏ā返谑l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應對措施:1、企業只能按照醫療機構記載的情況向政府部門提供合法收集的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情況,不得提供擅自收集或傳播的信息;2、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開披露公民隱私信息等。

五、疫情期間,企業經營違法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1、違反《價格法》將面臨高倍罰款的風險。《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2、違反中央及地方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規定,面臨高額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 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對責任人可進一步追究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傳播虛假信息將面臨拘留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訴訟活動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一) 20201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召開了專題會議,會議指出要引導當事人通過網上立案、訴訟、調解、信訪,就近跨域立案,跨區域遠程辦理訴訟事項,較大限度方便當事人和律師參與訴訟;對開庭等活動原則上推遲,該延期審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審理。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法院都先后下發了相關通知,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需要提交訴訟、信訪材料或者申請辦理其他訴訟服務事項的,請通過陜西移動微法院、陜西法院訴訟服務網或者郵寄方式進行,當事人可采用網上立案、網上調解、網上信訪、電話、短信等方式進行訴訟、信訪活動,避免到訴訟服務中心等公共場所,以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二)應對措施

1、訴訟時效,如企業的債權處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應按照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規定,即由不可抗力導致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也就說是,在疫情期間企業的訴訟權利受到保護,但疫情解除后,訴訟時效延長至疫情解除之日起六個月。

2、上訴期限、執行期限、申請撤銷仲裁等,法律對上訴期限、執行期限、撤銷仲裁期限,沒有可變性規定,故在出行受限的情況下,企業應及時通過電話、微信、郵件等人民法院許可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申請書。

3、疫情期間,企業因疫情無法開庭、預交訴訟費、舉證或調取證據、不能履行生效判決等其他訴訟活動,均可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

七、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如何依法保障生產經營權?

1、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的生產經營,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2、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簡稱“穩崗補貼”)。

3、依據文件,企業由于受到疫情的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企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以申請穩崗補貼:(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3)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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