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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豐律所法律小常識2:存款人死亡后錢取不出來怎么辦?

來源:www.kanghodong.com 發布時間:2018年12月10日

導讀: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作為遺產理應由其繼承人繼承。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通常情況下繼承人并不知道存款人的密碼,如果直接去銀行肯定是無法將錢取出來的,那么究竟如何操作呢?


1993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繼承權證明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繼承人向公證機關申請了繼承權公證書后,可以向儲蓄機構申請辦理過戶或者支付手續。


那么如果存款人死亡后,繼承人對其有無存款并不清楚,在該種情況下,當事人又該如何繼承呢?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以繼承糾紛為由,由任意一個繼承人到法院起訴其他繼承人,如配偶、字母、父母等,法院在立案之后,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調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等財產情況即可。


家屬過世,留下銀行存折或者銀行卡,但因為不知道密碼無法取出存款,如果按照上面說的辦法,則需要繼承人去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書,憑借公證文書向銀行申請支付。除此之外繼承人還可以通過法院來解決這一問題:

第一種方式,可以以銀行的分支機構為被告,請求判令分支機構直接給付。這類訴訟種包含兩個不同的訴。首先,應當確定的是存款人的存款究竟歸誰所有,即確權之訴。其次才能對存款進行分配,由分支機構將錢打給已經分配好的繼承人,這是一個給付之訴。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方式銀行比較容易接受,因此繼承人也比較容易拿到存款。

第二種方式,以繼承糾紛方式進行。繼承人之間互為原被告,由法院確定遺產的歸屬。能夠調解的當庭調解,不能調解的法院作出判決。此時銀行分支機構的訴訟地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法院可以確定由第三人將存款給付給某個繼承人。當然,在繼承糾紛中也可以不列銀行的分支機構為第三人,繼承人之間互為原被告,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調解后,繼承人依據有權享有的繼承份額向銀行的分支機構主張權利,并提供戶口簿,銀行分支機構的營業人員經過審查,也能明了意思,將法律文書復印后存檔后付款。


公證文件如何處理?

作為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公證處申辦繼承權證明書。申辦公證則需要提交諸多證明材料,比如需要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涉及的財產憑證,如存單、有價證券等,還有親人的死亡證明等。而且所有繼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在收費上,公證處或按比例收費,或計件收費。


有些繼承人覺得辦理公證麻煩,成本高,所以放棄存款。銀行對這些存款雖然負有隨時支付義務,但由于繼承人沒能支取,這筆錢會一直保留于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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