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紅潤主任律師解答14:自愿放棄繳納社保是否可以?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要求繳納的保險,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無論是員工個人還是用人單位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義務。
有些單位會和員工簽訂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以至于后來發生糾紛的時候用人單位經常以這個協議為借口逃脫自己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這個協議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因此,作為無效的協議,對用人單位和員工來說都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因此用人單位依舊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有些員工因為剛入職收入不高等各種因素,員工不想繳納保險。這樣做是否可以呢?勞動法第72條的規定不僅僅是針對用人單位的,對勞動者也是有約束力的,勞動者不能因為不想交納社會保險而不參加社會保險。
即使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但是企業也不能因此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社會保險,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會保險。而且在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期間如果員工發生了意外,企業是不能逃避責任的,原本應當由社會保險中的工傷保險支付的費用企業必須全部支付,如果員工因意外死亡,企業還需要支付一次性工傷死亡賠償金。
因此,無論是企業不愿意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還是員工自愿放棄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社會保險作為強制保險對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是有約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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